听课工作量
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;分管教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。
教务处部长、副部长和各二级学院(部)经理、副经理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。
教务处中心主任和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。
自有专任教师每月听课不少于3学时。
其他人员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听课,次数不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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